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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6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夏艾艾与杨展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艾艾,杨展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6801号原告:夏艾艾,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被告:杨展鹏,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原告夏艾艾与被告杨展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艾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展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艾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400元及利息(利息以5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4日,原告与其他几名工友应被告之邀做工,被告在中山市南区悦盈新城17幢803房承接了装修工程,原告做泥水活。原告做工约2周时间,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5400元,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没有支付现款,于2016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据,写明欠款的缘由和数额,并表示2017年1月20日前还清欠款,但被告逾期未清偿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夏艾艾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下:1.欠据1张;2.身份证;3.调解申请书。被告杨展鹏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认定原告所诉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夏艾艾主张杨展鹏未支付其5400元劳动报酬的事实,有杨展鹏向其出具的欠据等证据在案佐证,鉴于杨展鹏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信原告夏艾艾的陈述及证据。杨展鹏经夏艾艾催讨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现夏艾艾主张其支付劳动报酬5400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展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展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夏艾艾支付劳动报酬5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从2017年1月21日起,以5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夏艾艾已预交),由被告杨展鹏负担(被告杨展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夏艾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丹妮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陈学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瑶石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