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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民初67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和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和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百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日钦,杨委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6799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北山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5078818。负责人:胡文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燕,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51-563号广之旅大厦1307房,组织机构代码76157756-8。法定代表人:杨日钦。被告:惠州大亚湾和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南山国际大厦A座3层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52857103X。法定代表人:刘继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雄,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雷,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内蒙古百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巴彦淖尔北路百安居装饰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办公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201838967。法定代表人:任晓东。被告:杨日钦,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杨委桦,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宜群,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和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百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日钦、杨委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2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黎雪梅人民陪审员  潘新标人民陪审员  林少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慈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