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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37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4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峪口乡xx村人,现住四川省xxx市xx村人。委托代理人:丁章仕,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二、原告李某某自愿给付被告张某某经济补偿金10000元整,于签订协议之日付清;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50元。本调解书经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建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