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37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4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峪口乡xx村人,现住四川省xxx市xx村人。委托代理人:丁章仕,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二、原告李某某自愿给付被告张某某经济补偿金10000元整,于签订协议之日付清;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50元。本调解书经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建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