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某某,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桂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桂某已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桂某已履行约定的还款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高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