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执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明贞与新沂市圣林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贞,新沂市圣林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949号申请执行人:孙明贞,男,1951年7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新沂市圣林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沂市高流镇老范村。法定代表人孙晓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明贞与被执行人新沂市圣林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车辆信息、房地产登记情况等,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250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22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双民初字第0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