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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华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38号申请人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林钦茂,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陕西华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F。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职务不详。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诉陕西华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陕0113民初6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对被申请人陕西华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唐西市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为:80×××60)资金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唐西市支行送达了(2017)陕0113民初631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上述账户,但因账户余额不足,已冻结金额为4040.48元,未冻结95959.52元。此外申请人没有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保38号案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7月20日地点:本院执一庭参加人:杨李华、张鹏、董超记录人:贺甜杨:今天合议一下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诉陕西华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陕0113民初6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对被申请人陕西华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唐西市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为:80×××60)资金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唐西市支行送达了(2017)陕0113民初631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了上述账户,本案已执行完毕。请发表意见。张:执行完毕,应当结案。董:执行完毕,同意结案。决议如下:(2017)陕0113执保38号案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