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初字第40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春生与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生,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060号之三原告:周春生,男,1968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255号。法定代表人:石瑞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鑫,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西拉沐沦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齐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春生与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春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春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2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宁宁人民陪审员 李艳美人民陪审员 宋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