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5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神州畅行(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玉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州畅行(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玉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769号原告:神州畅行(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与化工路交叉口向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B4M2XD。被告:王玉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州畅行(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神州畅行(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9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神州畅行(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加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