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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向玲、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玲,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玲,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璐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东二巷188号南湖高层小区B区10栋2单元1401室。负责人:袁森,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荣生大楼609室。法定代表人:徐历唐,职务不详。上诉人向玲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广泰新疆分公司)、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向玲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按照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上诉人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为合同履行地;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讼累、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审查查明,向玲以其与广泰新疆分公司约定由向玲提供设计劳务,负责广泰公司的新疆银河王朝项目暖通专业设计,向玲完成设计任务并交付后,广泰新疆分公司未按照约定方式支付报酬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诉请解除其与广泰新疆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广泰新疆分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广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交了《协议书》等证据。《协议书》有广泰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及收款方向玲的签字,主要内容为:“经友好协商我公司承诺向玲,施工图设计劳务费103626.9元。每月支付4000元应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如公司有实际困难,每月款项推迟支付最晚不超过2个月。余款在2017年12月前付清。”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结合向玲起诉主张的事由和《协议书》中关于“施工图设计劳务费”的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故应以承揽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设计性质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亦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当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不当,应予纠正。本案中,向玲的诉讼请求指向的是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负有的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义务,即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向玲在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中是接收货币一方。因双方对付款义务的履行地点未作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向玲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向玲住所地在成都市××科××路××单元××楼××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56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露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