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甘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5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房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红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维、李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及其辩护人杜建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因盖房需要,于2016年10月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了蓄积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期限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11日雇请同村村民刘某、郭某,在其位于房县窑淮镇陈家铺村4组的自留山(小地名:庄子沟)上砍伐杉树137株。经房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甘某采伐林木材积为22.027立方米,折合林木蓄积38.307立方米。对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房县窑淮镇陈家铺村村委会证明等书证,证人郭某、刘某、柯某的证言,房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对木材实际数量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翔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