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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二个与张麻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个,张麻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449号原告:张二个,男,生于1968年2月5日,回族,农民,文盲,住甘肃省广河县买家巷镇上王家村后家窑社。被告:张麻力,男,生于1978年9月2日,东乡族,农民,文盲,住甘肃省广河县买家巷镇上王家村后家窑社。原告张二个与被告张麻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张二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二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二个免予缴纳。审判员  马桂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