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9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黄妍妍、孙兆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9243号申请人黄妍妍,女,汉族,1990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孙兆帅,男,汉族,1989年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杞县。黄妍妍诉孙兆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6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孙兆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妍妍医疗费15238.81元。孙兆帅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妍妍于2017年10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兆帅银行存款15238.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