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巩加山与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加山,周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4084号原告:巩加山,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颖,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慧,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原告巩加山与被告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原告巩加山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巩加山撤诉。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巩加山负担。审判员 吴裕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