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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燕春、王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燕春,王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038号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南新区康宁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7482343L。法定代表人:高荣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燕春,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海燕,女,1981年8月26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燕春、王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