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卢正秋与丁四保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正秋,丁四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881号申请执行人卢正秋,男,住安化县羊角塘镇。被执行人丁四保,男,住安化县羊角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正秋与被执行人丁四保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正秋依据(2016)湘0923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院判决。在执行过程中,该案经过执行人员现场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3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潘泽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