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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广西灵山县日兆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刘时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灵山县日兆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刘时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795号原告(反诉被告):广西灵山县日兆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三多村委会石宝岭水利局小区23号。法定代表人:秦家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宾,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基业,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时肖,女,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贤,广西子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香有,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居民,住,与被告是夫妻关系。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广西灵山县日兆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时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闭献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凡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