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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松涛申请执行卢五伟、河南省华兴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松涛,卢五伟,河南省华兴钡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江松涛,男,1974年2月6日生。被执行人:卢五伟,男,1968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华兴钡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纯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松涛与被执行人卢五伟、河南省华兴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4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