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松涛申请执行卢五伟、河南省华兴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松涛,卢五伟,河南省华兴钡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江松涛,男,1974年2月6日生。被执行人:卢五伟,男,1968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华兴钡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纯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松涛与被执行人卢五伟、河南省华兴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4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