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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方司浓、肇庆市四会翡翠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方司浓,肇庆市四会翡翠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84民初11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住所:四会市四会大道南珠江新城*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195521884X。负责人:徐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雄坚、雷奕飞,该行员工。被告:方司浓,���,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惠上村惠厝陈**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305200732。被告:肇庆市四会翡翠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东城街道陶丽居委会观海路翡翠山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665026010N。法定代表人:陈凤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玲,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方司浓、肇庆市四会翡翠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会翡翠山河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奕飞、被告方司浓、被告四会翡翠山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方司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9038.13元、利息5201.05元,本息合计444239.18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20日,以后孳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到借款结清为止);2.解除原告与被告方司浓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方司浓提供的抵押物享有处置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四会翡翠山河公司对被告方司浓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方司浓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30055408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方司浓发放贷款530000元,被告方司浓以其购买的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陶丽居委会观海路翡翠山河9座2602房作贷款抵押,并在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编号:粤房地预登四字第0100011466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告方司浓发放了贷款本金530000元。但是被告方司浓在获取贷款后,没有按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存在经常拖欠本金和利息的行为(至2017年4月20日止欠供4期,逾期天数达100天,4期欠供款本息合计15087.67元)。截止2017年5月20日,被告方司浓欠原告贷款本金439038.13元、利息5201.05元,本息合计444239.18元。自上述被告方司浓发生拖欠借款本息后,原告相关业务人员通过电话通知、上门催收等方式对被告方司浓拖欠款项进行追收,但被告方司浓仍以种种理由拖欠其借款本息款项,已构成违约。被告方司浓答辩称对原告的诉求和事实理由没有意见,但无法一次性还清贷款。被告四会翡翠山河公司对原告的诉求和事实理由没有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方司浓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四会翡翠山河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证明被告方司浓向原告申请借款;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定在约定借款期限内,原告向被告方司浓提供借款;4.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证明被告方司浓向原告借款;5.《中国农业银行统一客户端查询截图》,证明被告方司浓结欠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6.《四会市房地产管理局收件收据(回执)》、抵押预告登记手续(粤房地预登四字0100011466号),证明被告方司浓名下房产已办理抵押贷款的事实。被告方司浓和被告四会翡翠山河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异议及提交相反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6日,原告和被告方司浓、四会翡翠山河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44020120130055408号),约定被告方司浓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530000元,用于购买坐落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陶丽居委会观海路翡翠山河9座2××2号的房屋,借款期限从2013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被告方司浓授权原告将借款一次性划入被告四会翡翠山河公司的银行账户;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四会翡翠山河公司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止,为被告方司浓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方司浓同时作为抵押人提供所购的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陶丽居委会观海路翡翠山河9座2××2号作为抵押担保。2013年5月10日,原告按照约定把借款530000元汇入被告四会翡翠山河公司的银行账户。2013年5月13日,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原告核发了上述借款抵押物——四会市东城街道陶丽居委会观海路翡翠山河9座2××2号的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业务种类为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自2017年4月起,被告方司浓没有按时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计至2017年5月20日止,欠借款本金439038.13元、利息5201.05元。原告起诉后,被告方司浓没有归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方司浓因购买房屋缺乏资金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30000元,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自2017年4月起没有按约定足额支付借款本息,累计超过90天��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要求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和要求被告方司浓一次性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司浓还应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39038.13元和利息5201.05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20日,之后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方司浓提供自己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陶丽居委会观海路翡翠山河9座2××2号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手续,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但是该预告登记并未使原告获得现实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的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因此,在涉案房屋未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原告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时对涉案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涉案房屋的处分,但并非对涉案房屋享有现实抵押权,故原告要求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告和被告四会翡翠山河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至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但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由抵押权人原告和抵押人被告方司浓来共同完成,被告四会翡翠山河公司作为保证人是无法控制原告和被告方司浓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何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过,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前提是必须取得房地产权证书,被告四会翡翠山河公司作为开发商清楚知悉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何时办妥,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被告四会翡翠山河公司应在涉案房屋办妥房地产权利证书后及时告��和催促原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解除自己的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四会翡翠山河公司对被告方司浓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方司浓、肇庆市四会翡翠山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方司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39038.13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7年5月20日为5201.05元,之后利息按的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肇庆市四会翡翠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方司浓上述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2元,由被告方司浓、肇庆市四会翡翠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少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