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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钦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钦杰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235号罪犯王钦杰,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霞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钦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王钦杰的判决,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43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7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林某1武、李某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榕城监狱干警张某、林某2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钦杰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钦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肆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钦杰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4000元。其中在庭审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钦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钦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钦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钦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9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