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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因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某2,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因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321号民���解书调解:由被告王某2于2017年6月15日之前退还原告王某1现金50000元整,交付之时原告王某1将车库钥匙退还给王某2。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2未按期履行调解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王某1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2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2按期将执行款50000元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王某1将车库钥匙当场退还给被执行人王某2,执行款5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王某1全额领取。案件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2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