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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三发与周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三发,周水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338号原告周三发,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周水富,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周三发与被告周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周三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履行了给付货款义务后,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三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项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