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化哲与唱宝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化哲,唱宝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669号原告:张化哲,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唱宝贵,男,1962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张化哲诉被告唱宝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化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化哲负担。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