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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化哲与唱宝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化哲,唱宝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669号原告:张化哲,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唱宝贵,男,1962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张化哲诉被告唱宝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化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化哲负担。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