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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莹莹,陈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66号申请人杜莹莹,女,生于1990年3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陈鹏飞,男,生于1984年10月2日,汉族,中专文化。申请人杜莹莹与被执行人陈鹏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陕0326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婚生子陈泽帆(生于2012年5月18日)八岁前(2020年5月18日前)由原告杜莹莹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从2017年6月15日起每半年预付一次。现申请人申请执行案款为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执行。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案款3000元履行清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6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