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董云权与杜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云权,杜家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1073号原告:董云权,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村居民,住夹江县。被告:杜家豪,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村居民,住夹江县。原告董云权与被告杜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董云权以被告杜家豪已全部归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云权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云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董云权负担。审 判 长 唐惠灵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人民陪审员 宋干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山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