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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催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南京友胜木材加工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友胜木材加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催52号申请人:南京友胜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高桥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4820488XR投资人:季小军,该厂总经理。申请人南京友胜木材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4354103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9月30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博园塑料制品厂(普通合伙)、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博园塑料制品厂(普通合伙)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友胜木材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友胜木材加工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