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大连海岸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海岸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海岸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王殿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杰,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谷军,系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大连海岸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