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885号原告: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88号1号楼西单元负一层。法定代表人:于永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丹,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