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8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华莱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华莱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敏,曹萃,周明彦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8556-2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801556779。法定代表人:傅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海,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重庆华莱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7号复城国际1-15-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3945620W。法定代表人:许敏,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莲池村161号附1号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95169568H。法定代表人:许敏,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21号7幢1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63470727H。法定代表人:许敏,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敏,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萃,女,汉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明彦,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莱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敏、曹萃、周明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43100元,由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 雪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人民陪审员 祝泽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