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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家满与被执行人肖家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满,肖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家满。被执行人:肖家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满与被执行人肖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家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肖家虎在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肖家虎在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