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道术与陈啟明、许建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术,陈啟明,许建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471号原告陈道术,男,生于1948年11月24日,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陈啟明,男,53岁,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许建修,女,53岁,汉族,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术与被告陈啟明、许建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道术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道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道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陈道术负担。审判员 余清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