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王桂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王桂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284号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328126025),住所地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苏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勍,女,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秘嘉鸿,男,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XX。被告:王桂田。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王桂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