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小笔、广东康美之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笔,广东康美之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2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康美之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贤。委托代理人:朱胤,系公司员工。上诉人张小笔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135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小笔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小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张小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印 强审判员 陈瑞晖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骆子凝冯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