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侯璐诉张鲲鹏、隗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璐,张鲲鹏,隗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侯璐被执行人:张鲲鹏被执行人:隗君梅侯璐诉张鲲鹏、隗君梅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冀0606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侯璐用自己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刘恒自愿用自己名下车牌号**车辆、刘洪飞自愿用自己名下位于**的房产(房权证号**)提供担保保全查封了张鲲鹏、隗君梅的财产。现(2016)冀0606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侯璐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刘恒名下车牌号**的车辆、刘洪飞名下位于**号房产(房权证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