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泽双与被执行人温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双,温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泽双,男,195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温志强,男,1977年1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泽双与被执行人温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温志强名下的辽GMSx**、辽GKNx**车辆查封,经查询车辆、房产、证券及银行,被执行人温志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71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磊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