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屈元蓉与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元蓉,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541号原告屈元蓉,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家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陈磬,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元蓉与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元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屈元蓉负担。审判员 徐光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