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任婉怡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中公司、矫忠仁、王东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婉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矫忠仁,王东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726号原告:任婉怡,女,200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理人:孙承燕,女,与任婉怡系母女关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花园路小区四号楼六号门市。负责人:白刚,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迪,女,该公司职员。被告:矫忠仁,男,1992年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王东革,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任婉怡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矫忠仁、王东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婉怡于2017年7月2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婉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任婉怡负担。审判员 庄长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