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字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阎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字3828号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杰。委托代理人韩秀梅。被告阎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自愿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