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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杜尚爵与刘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尚爵,刘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121号原告:杜尚爵,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刘伯华,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三亚市。杜尚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尚爵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准确,故驳回原告杜尚爵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尚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