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杜尚爵与刘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尚爵,刘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121号原告:杜尚爵,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刘伯华,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三亚市。杜尚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尚爵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准确,故驳回原告杜尚爵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尚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