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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4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贺春生、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春生,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红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春生,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61号风雅颂小区南区B座2单元3楼西户。法定代表人:欧明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隆,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红梅,女,汉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上诉人贺春生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3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36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贺春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创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