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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董某与马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马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03民初788号原告:董某,女,汉族,退休,住葫芦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住葫芦岛市。被告:马某,男,汉族,葫芦岛市地税局干部,住葫芦岛市。被告:王某,女,汉族,退休工人,住葫芦岛市。原告董某与被告马某、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4日,被告马某、王某从黄某某处借款400,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6月1日前还款。但二被告到期未还。2017年2月15日黄某某病故。继承人董某多次主张权利未果,诉至法院。被告马某承认原告黄某某主张的全部事实和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4日,被告马某给黄某某(系被告邻居)出具了欠条,写明”欠黄某某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还款日期2015年6月1日止。欠款人马某,2015年3月24日”。到期后,被告未还款。2017年2月15日,黄某某因病去世。此笔债权由其妻董某继承。2017年4月12日,原告董某提起本次诉讼。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裁定对二被告的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予以诉讼保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证据载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黄某某生前与被告马某间形成的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董某作为继承人在黄某某去世后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马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马某与被告王某共同偿还。利息未约定,则还款期限内为无息借款,还款期限外即2015年6月2日起应按年利率6%计息。因此,对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与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董某欠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00元、保全费2,520.00元,合计9,820.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庆久人民陪审员  唐锦辉人民陪审员  赵丽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