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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才伟与被执行人张东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伟,张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才伟,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张东风,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才伟与被执行人张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703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