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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7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泽宇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莫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莫畏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泽宇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莫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莫畏实业有限公司,张晓斌,张南南,卢婷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7856号原告:上海泽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俊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永军,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莫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被告:杭州莫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被告:张晓斌,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张南南,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卢婷霞,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原告上海泽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莫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畏品牌公司)、杭州莫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畏实业公司)、张晓斌、张南南、卢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建雷独任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因无法向被告张晓斌、张南南、卢婷霞直接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上述三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因工作原因,本案2016年11月2日、2017年3月22日变更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永军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泽宇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莫畏品牌公司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47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247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2%计付);2.判令被告莫畏实业公司、张晓斌、张南南、卢婷霞对被告莫畏品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4年8月开始与被告莫畏品牌公司开展业务往来,截至2016年7月莫畏品牌公司共结欠原告货款247万元。2015年3月,其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并承诺在2015年之前未能全部付清的,剩余货款按月息1%支付利息。被告莫畏品牌公司与莫畏实业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双方办公地址为同一地址,两者系人格高度混同。被告张晓斌、张南南设立被告莫畏品牌公司时仅为认缴资本,并未实际出资,故莫畏品牌公司未有足够资本从事经营。被告卢婷霞系莫畏品牌公司设立时股东,其未向公司投入所需运营资金,并于2015年1月将所持股份转让给被告张晓斌。由于被告莫畏品牌公司至今拖欠原告货款未付,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莫畏实业公司与莫畏品牌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被告张晓斌、张南南、卢婷霞存在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情形,故上述四被告理应对被告莫畏品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被告莫畏品牌公司、莫畏实业公司、张晓斌、张南南、卢婷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莫畏品牌公司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一份,约定于2015年4月至同年12月底前按约付清原告货款290万元,如到期未付完则剩余货款按月息1%支付利息。另查明,莫畏品牌公司自2013年3月27日成立。2015年1月12日,卢婷霞作为出让方、张晓斌作为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出让方将拥有杭州莫畏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更名为莫畏品牌公司)60%的600万元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本次股权转让涉及到的认缴出资额由受让方按章程约定按期足额缴纳。2015年1月21日,莫畏品牌公司投资人由陈鸿波、卢婷霞变更为李剑南、张晓斌;2016年1月19日,投资人再次变更为张南南、张晓斌;其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8月4日由张晓斌变更为郑细弟。根据莫畏品牌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张南南、张晓斌的出资时间均为2024年6月15日,出资方式为货币。2016年7月26日,被告莫畏品牌公司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50万元。期间,莫畏品牌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债务清偿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一份,载明其已在2016年5月27日在每日商报报刊上刊登了公告,并于申请变更之日前就债务总额9.12万元与债权人达成偿还协议;本债务清偿情况说明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意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该说明上加盖莫畏品牌公司的公章,并由张晓斌、张南南签字确认。被告莫畏实业公司自2007年8月24日成立,张晓斌曾于2012年11月18日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根据莫畏实业公司2013年5月16日章程记载,张晓斌曾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现莫畏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晓凤,投资人为李剑南、张晓凤。莫畏品牌公司与莫畏实业公司的注册地址均为萧山区蜀山街道万源路XXX号。本院认为,被告莫畏品牌公司与原告系买卖合同纠纷,其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后应及时支付货款。现其拖欠不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显属不当,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并偿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付款计划》载明若被告莫畏品牌公司未按约付款,余款需按月息1%支付利息,故原告现要求莫畏品牌公司支付货款247万元并按年息12%偿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莫畏实业公司并非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且其与莫畏品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并不相同,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亦不同,即使两公司注册地址一致,也不足以证明两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故原告要求莫畏实业公司对莫畏品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晓斌、张南南系莫畏品牌公司的股东,两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说明》,用于证明已在每日商报报刊进行了公告并就公司全部债务9.12万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由此申请将注册资本由1,000万变更为50万元。本院认为,莫畏品牌公司于2015年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表明其对原告的债权明知并予以了认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减资时应通知债权人并登报公告,《说明》中虽记载已登报公告,但并不能证明已对原告进行通知;同时,《说明》中载明莫畏品牌公司的剩余债务仅为9.12万元,显然未将原告的债权列入。故被告张晓斌、张南南的行为致使被告莫畏品牌公司在减资时并未履行对债权人的法定通知义务,从而导致原告丧失了在减资前,要求莫畏品牌公司在原有资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两人的减资行为产生了和股东抽逃出资一致的法律效果,故两人应在减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卢婷霞虽原为莫畏品牌公司股东,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卢婷霞存在未按章程约定时间出资的行为,故原告要求其对莫畏品牌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莫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泽宇服饰有限公司货款247万元;二、被告杭州莫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泽宇服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7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2%计付;三、被告张晓斌、张南南在其减资9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杭州莫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泽宇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20元,合计33,756元,由被告杭州莫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张晓斌、张南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鑫德审 判 员  刘建雷人民陪审员  潘水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6gt;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