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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黄国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黄国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484号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美景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795945XR。负责人:袁植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藏,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国林,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被告黄国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龚国柱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书 记 员  全纯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