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铁刚与罗万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铁刚,罗万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铁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勋,锦州市凌河区菊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万松上诉人杨铁刚因与被上诉人罗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宇辉审判员 王玉龙审判员 王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俊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