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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铁刚与罗万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铁刚,罗万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铁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勋,锦州市凌河区菊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万松上诉人杨铁刚因与被上诉人罗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宇辉审判员  王玉龙审判员  王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俊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