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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周文涛、钮学丽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周文涛,钮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7号。法定代表人:张勤,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文涛,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钮学丽,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周文涛、钮学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1723.3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16元、公告费560元,并承担执行费2087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且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