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南县安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南县安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621号原告:宁南县安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披砂镇江西街59号。负责人:杨米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林,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宁南县安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宁南县安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南县安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南县安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