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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武,方卫兰,陈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1399号。负责人朱海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颖、宣艳秋,系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忠武,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方卫兰,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雪峰,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忠武、方卫兰、陈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方卫兰、吴忠武所共用的位于义乌市瑞云路218号1-201室的房产由本院(2017)浙0782执1523号处置,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杨国巍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XX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