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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顺喜与荣诚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丁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喜,荣诚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丁丽娟,张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张顺喜,男,194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荣诚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2116P。法定代表人:张国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丽娟,女,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张谦成,男,198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张顺喜与荣诚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诚公司)、丁丽娟、张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荣诚公司、丁丽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顺喜借款本金86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分计算);张谦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荣诚公司、丁丽娟追偿;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荣诚公司、丁丽娟、张谦成负担。因荣诚公司、丁丽娟、张谦成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顺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荣诚公司、丁丽娟、张谦成的财产情况,查明荣诚公司有两辆号牌为苏B×××××和苏B×××××轿车,该两辆轿车均已被另案查封,且下落不明,暂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丁丽娟有房产拍卖款,部分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张谦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荣诚公司、丁丽娟、张谦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82958.5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丁 平代理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