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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周新房、廖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周新房,廖小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869号原告王玉龙,男,汉族,1988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周新房,男,汉族,1973年4月2月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廖小芳,男,汉族,约40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龙诉被告周新房、廖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周新房、廖小芳不在原告提供的上述地址居住,故周新房、廖小芳作为被告属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龙对被告周新房、廖小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30元,保全费1250元,合计44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