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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东华压铸有限公司、吴建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东华压铸有限公司,吴建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458号原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66号综合楼一、二楼。法定代表人:应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从荣、厉卿,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东华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荷叶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华,执行董事。被告:吴建红,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东华压铸有限公司、吴建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3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苏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